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信用狀出口,信用證要求一份顯示貨物自漢堡運往香港的提單。ABC公司提交的提單除顯示海運船名與裝卸港外,另載明收貨地為內陸城市且前程運輸方式為卡車,提單本身印有已裝船字樣與簽發日期,但未另行加註含日期、裝運港及船名的裝船批註。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要求:提交一份提單,顯示貨物從Hamburg運往Hong Kong。

提交提單內容摘要:

Place of Receipt: Hannover by truck

Ocean Vessel: Vessel XX

Port of Loading: Hamburg

Port of Discharge: Hong Kong

提單含預先印就之已裝船相關文句與出具日期,未另附獨立裝船批註。

案情分析

第20條a款ii要求銀行能從提單表面看出「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裝上具名船隻」,第20條a款iii要求看出「貨物從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運往卸貨港」。

提單載明Hannover by truck,代表貨物在抵達Hamburg裝船前存在一段可辨識的前程運輸。此時提單上的預印已裝船或已裝載聲明,可能被理解為指向「裝上卡車」或「進入前程運輸」,不必然清楚指向「在Hamburg裝上Vessel XX」。因此通常必須加註一個清楚的裝船批註,包含裝船日期,並能對應到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與具名船隻。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正方:既然提單明確列出Ocean Vessel、Port of Loading與Port of Discharge,且印有已裝船聲明與簽發日,實務上多可理解為海運段已成立。

反方(較可採):只要提單出現前程運輸工具,已裝船聲明就可能被解讀為指向前程運輸,表面上不具唯一性,銀行不得替當事人推測其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