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ABC公司以信用證出口,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須註明運費預付。ABC公司提交的提單正面明確標示Freight Prepaid,但背面或票面印就標準條款寫有「For freight prepaid bill of lading, delivery of cargo is subject to realization of cheque」,開證行主張此條款與「運費預付」相矛盾而拒付。
受益人:台灣ABC公司;申請人:海外買方;付款方式:信用證。
信用證條款:要求提交海運提單,並須注明運費預付。
提交提單內容:
a. 提單表面標示Freight Prepaid。
b. 提單印就條款包含:「For freight prepaid bill of lading, delivery of cargo is subject to realization of cheque」。
開證行拒付理由之一:Data within B/L conflicting with regards to freight prepaid。
UCP600對提單運費標示的要求是看提單表面是否「顯示」運費預付或運費到付;銀行不必也不應進一步深入檢視提單之承運條款與條件,去推論運費是否已實際完成清償。
該印就條款的重點在「交付貨物」的條件安排,並未否定提單已標示的Freight Prepaid事實;即使條款提到以支票兌現作為交付前提,也屬承運人內部收款與放貨控制機制,不能直接推導為「運費其實未預付」。
結論:銀行以此認定「運費預付矛盾」並據以拒付,缺乏UCP600下的審查基礎;提單可接受。
正方(較可採):銀行審單以「表面記載」為核心,提單已清楚標示Freight Prepaid,即滿足信用證與UCP要求。
反方:支票兌現條款可能暗示運費尚未真正到帳,與Freight Prepaid精神不符;但此立場等同要求銀行判讀承運契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