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提單何時被認定為租船合同提單之判斷標準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依信用證交單,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並排除租船提單風險。實務上有些提單雖外觀像一般提單,但表面會出現「pursuant to charter party」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等字樣,或甚至僅以文件名稱標示為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銀行需判斷這些情形是否即構成租船合同提單,進而適用UCP600第22條的更嚴格要求或導致不符。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一般提單)。出現三種提交情境:

單據含印就文字:Issued pursuant to charter party dated …(空白未填日期);其餘看似符合第20條與信用證要求。

單據蓋章文字: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其餘看似符合第20條與信用證要求。

單據名稱: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但正文未再提及租船合同;其餘看似符合第20條與信用證要求。

問題:上述三種是否都應視為租船合同提單。

案情分析

判斷核心:在UCP600架構下,是否屬租船合同提單,重點在於提單表面是否「顯示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指示,而不以是否實際存在租船合同或銀行對航運慣例的理解為準。

三種情形的表面指示:

a. “Issued pursuant to charter party …”即使未填日期,仍屬表面指向租船合同的文字。

b. “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同樣明確指向運費依租船合同約定,構成受租船合同約束的表面指示。

c. 單據名稱直接為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本身即屬明確指示。

與第20條關係:第20條對一般海運提單另有「不得顯示受租船合同約束」的要求,因此一旦表面出現租船合同指示,即可能使其不再被當作第20條的一般海運提單來審查,而轉入第22條。

爭議大綱

表面文字的效力:未填日期或僅提到運費依租船合同,是否仍足以構成「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指示。

文件名稱的拘束力:僅因標題寫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是否就必然適用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