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次數限制可否散見各欄位與改證後的效力
台灣ABC公司出口大宗貨物,信用證原規定分兩批裝運,且在43P、45A與47A多處重複載明。其後開證行改證,刪除43P「兩批」文字、刪除47A相關條款,但45A仍保留「全數分兩批裝運」的描述。ABC公司第一次裝運後交單被接受;第二次與第三次分別再裝運並交單,第三次交單遭拒付,理由為貨物分三批裝運。爭點在於:裝運次數限制是否只能以43P或47A為準,貨描45A的兩批要求是否仍有效,以及既然前次已被接受,開證行是否還能就批次問題拒付。
開證時(3月19日)主要條款:
43P: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for two lots.
45A:total quantity 3385 cbm will be shipped in two lots. Each of 1692 cbm.
47A:additional conditions point 9)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in two lots.
改證(3月27日)重點:
43P改為allowed(不再提兩批)。
45A改為3385且仍寫whole quantity to be shipped in two lots(不再寫每批數量)。
47A刪除第9點(兩批要求刪除)。
裝運與交單:
第一次裝運1,629.138 CBM,交單被接受。
第二次裝運720.070 CBM,交單也被接受。
第三次裝運217.473 CBM,交單遭拒付,理由:分三批裝運。
問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貨描45A的兩批規定是否仍拘束並優於43P。
裝運次數規定的放置位置:信用證的限制條款可以出現在任何欄位,不僅限於43P或47A。SWIFT欄位是便利設計,不是法律上的「唯一有效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