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相符單據遺失後以副本複核並拒償之可行性
【案例概要】
自由議付信用證約定:指定銀行認定相符並寄送正本後,如單據在途中遺失,開證行得要求補寄副本並重新審單,且排除UCP600第35條。另涉及部分裝運加收文件費及可轉讓信用證再轉讓問題。
【案情分析】
依UCP600第35條精神,指定銀行已認定相符並寄出單據後,寄送途中遺失的風險原則上由開證行或保兌行承擔。副本可協助核對或補作內部紀錄,但不宜被用來重新創造第二次審單並推翻原已成立的相符判斷。信用證可以修改UCP,但將寄送風險全面轉嫁給指定銀行會降低可議付性並提高交易成本。
【參考解答】
在原交單相符的前提下,開證行仍應承付或償付;副本主要作為補救與核對工具,而非重新拒償的基礎。
【相關法規】
UCP600第35條、第38條及信用證修改原則。
【大綱】
相符交單寄失後的副本不應變成第二次審單工具;風險分配須與指定銀行的議付保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