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可轉讓信用證下第一受益人的換單權,以及商業發票以外單據是否可以由第一受益人替換。

【案例概要】

本案涉及可轉讓信用證中第一受益人換單的範圍。核心在於UCP600第38條所允許的替換主要針對第一受益人的發票與匯票,不能因此推論第一受益人可以任意替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其他單據。

【案情介紹】

信用證經轉讓後,由第二受益人依轉讓信用證提交單據。交易中另涉及CCVO等單據,第一受益人希望在換單時以自己的文件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相應文件,因此產生轉讓行能否接受此種替換的爭議。

【案情分析】

可轉讓信用證的換單制度有特定範圍。第一受益人得以自己的發票及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及匯票,使第一受益人可以保留其與第二受益人間的價格差額。但對於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不能僅因存在轉讓關係就當然取得替換權。銀行應依信用證條款、UCP600第38條及各單據本身要求判斷,而不能把發票/匯票的替換權擴張至所有單據。

【爭議大綱】

  1. 第一受益人的換單權涵蓋哪些單據?
  2. CCVO是否可以像商業發票一樣由第一受益人替換?
  3. 轉讓行應如何區分可替換與不可替換單據?

【意見討論】

可轉讓信用證不是把第二受益人的整套交單完全交由第一受益人重新製作。UCP600對第一受益人的換單權有明確制度目的與範圍,主要是讓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發票/匯票完成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交易安排。其他單據仍應依轉讓信用證要求由適格當事人出具。

【參考解答】

第一受益人的替換權原則上限於UCP600第38條所規定的發票及匯票。若CCVO屬信用證要求的其他獨立單據,不能僅因第一受益人享有換單權就當然替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CCVO。是否接受應回到信用證條款與該單據要求判斷。

【相關法規】

UCP600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