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可轉讓信用證中,是否可以透過信用證條款修改或排除UCP600第38條k款的適用。

【案例概要】

本案討論UCP規則的可修改性與可轉讓信用證制度。信用證若明確排除或修改UCP600某項規定,銀行須判斷該排除文字是否清楚,以及其對第一、第二受益人及轉讓行權利義務的實際影響。

【案情介紹】

一份可轉讓信用證涉及UCP600第38條k款所規範的轉讓相關安排。當事人希望透過信用證條款排除該款適用,因此產生信用證是否可以有效修改UCP規則,以及修改後如何執行的問題。

【案情分析】

UCP600作為信用證納入的契約性規則,其條文原則上可以由信用證明確修改或排除。但排除條款必須清楚,銀行不能從含糊文字推定某一規則已被排除。對可轉讓信用證而言,第38條各款彼此形成完整制度,修改其中一項可能影響通知、轉讓、第二受益人與第一受益人間的權利安排,因此開證時應精確說明欲修改的內容及效果。

【爭議大綱】

  1. UCP600第38(k)款是否可以由信用證排除?
  2. 排除條款需要達到何種明確程度?
  3. 修改後對轉讓行及受益人有何影響?

【意見討論】

信用證可以修改UCP規則,但不應用模糊條款製造新的不確定性。尤其可轉讓信用證涉及多個受益人與銀行角色,任何偏離第38條的安排都應在開證階段明確表達,使所有相關方在接受信用證前即可評估風險。

【參考解答】

原則上可以透過信用證明確條款修改或排除UCP600第38(k)款;但必須有清楚、可執行的文字。若條款不足以顯示明確排除意圖,仍應依UCP600原規則處理。

【相關法規】

UCP600第1條、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