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單據語言要求是否拘束預先印就欄位文字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所有單據以英語出具;受益人提交的CMR正面預印欄位為克羅埃西亞語與法語,背面有多語對照且實際填寫資料為英語。保兌行以預印文字非英語拒付。
【案情分析】
語言條款主要要求可供審單的填寫資料以指定語言呈現,不宜把制式運輸單據的預印欄位一律視為必須使用同一語言。只要填寫內容可理解,且文件整體可被合理審查,預印多語格式本身不應自動形成不符點。
【參考解答】
本案拒付理由不成立。實際填寫資料為英語,且CMR存在英語對照說明,足以符合審單可理解性。
【相關法規】
UCP600第14條;國際標準銀行實務關於單據語言與預印格式之處理。
【大綱】
語言要求重點在實際資料內容,而非制式表格所有預印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