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提單僅有裝船日期無出具日期是否構成不符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信用證交單,提交的提單為收妥備運格式,並另以批註方式記載裝船日期,但提單上未顯示出具日期。開證行以“B/L does not bear an issuance date.”為由拒付。ABC公司主張:提單只有一個日期欄位且其名稱為“已裝船日期”,該日期同時可視為出具日期與裝船日期,且審查重點應在是否有可用日期用於判斷裝運與交單期限。爭點在於:在已明確顯示裝船日期的前提下,提單是否仍必須另行顯示出具日期。

案情介紹

提單型態:印就“收妥備運”字樣,並另有裝船日期批註。

提單缺漏:未顯示出具日期。

開證行拒付理由(英文不變):

“B/L does not bear an issuance date.”

問題:有裝船日期時,提單是否一定要顯示出具日期。

案情分析

日期要求的本質

運輸單據必須“be dated”的目的,是讓審單與交易能判斷裝運、運送或接管的時間點,用於確定最遲裝運日、交單期限與風險移轉。此日期不必然只能叫作“issuance date”,而是必須在單據表面存在一個可被認定的適用日期。

本案提單格式的特殊性

本案提單本身沒有出具日期欄位,僅有“已裝船日期”欄位。對此類制式文件而言,若唯一日期欄位所填之日期能合理被理解為單據出具日期,且同時也作為裝船日期使用,則以該日期滿足“必須注明日期”的要求較合理。

審單風險與常見爭點

若提單同時存在出具日期與裝船批註日期,通常以裝船批註日期作為裝運日期;但若只存在裝船日期而無出具日期,實務疑慮在於:該日期是否足以兼具文件日期功能。採較務實的觀點,只要單據表面有一個可用日期,且不致造成交單期限與裝運判斷混亂,即不宜僅因未見“issuance date”字樣而拒付。

教學重點

若信用證或買方對日期要求嚴格,應在開狀階段要求運輸單據須顯示“date of issuance”或要求承運人出具含出具日期欄位的格式;否則容易在不同銀行作業習慣下產生爭議。

爭議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