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部分議付嗎?
【案例主題】
議付金額可否只先付一部分與追索權安排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自由議付信用證出口,信用證可在任何銀行議付,且未由指定銀行加具保兌。受益人為降低資金成本,向議付銀行提出只先議付部分款項,其餘待開證行到款後再撥付。此時產生兩個核心問題:部分議付在UCP架構下是否仍屬「議付」;以及議付行對受益人保留追索權,會不會因此失去其議付行身分或影響交易效力。案例重點在於:議付本質是銀行提供的融資安排,UCP主要規範的是信用證付款機制與審單流程,至於「先付多少、怎麼付、哪些情況可追索」多屬銀行與受益人間的契約自治。
【案情介紹】
A
關於:
UCP500 第 10 條。
背景:
信用證可在任何銀行議付,可能要求、也可能不要求匯票。議付行沒有保兌信用證。信用證金額假設為HKD100,受益人為了節省利息,只要求議付行議付HKD60,餘額HKD40待從開證行收到後再付給受益人。
問題:
如果議付行接受上述請求,這種部分議付可視為UCP項下的議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