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可兌用餘額是否因拒付的交單金額而減少?
【案例主題】
拒付並退款後信用證可用額度是否回復原狀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為買方申請開立信用證,另有保兌行先行依索償電報取得開證行償付。開證行收單後發現明顯不符而拒付,並在申請人拒絕接受後要求保兌行退款;保兌行也退回款項,但要求確認信用證可用餘額應回到原額。開證行則認為自己已「部分履行」流程且曾經付款,應扣除已付金額,使可用餘額降低。此案關鍵在於:信用證額度的扣減以「受益人支取且單據被接受」為前提;若交單被拒付並退單,信用證可用餘額不因被拒付的交單金額而減少。
【案情介紹】
A
關於:
UCP500第13條、第14條。
背景:
開證行收到保兌行索償電報後依指示償付。其後開證行收單發現單據明顯不符,發出拒付通知並徵詢申請人意見。申請人拒絕接受不符單據,開證行要求保兌行退款。保兌行退款後要求確認信用證可用餘額仍為原額;開證行主張應扣除已付金額的差額(信用證允許部分裝運)。
問題:
如何計算信用證的可兌用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