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發票與提單僅蓋章是否同時滿足簽字與具名要求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簽署商業發票及提單空白背書。爭點在公司僅以印章簽署時,是否同時滿足簽字與可辨識簽署主體的要求。

【案情分析】

UCP600第3條承認印戳、印製簽樣及其他機械或電子方式可構成簽字。若印章本身清楚顯示公司名稱,並可從單據表面合理辨識其代表公司完成簽署,印章可同時具備簽字與具名功能。

【參考解答】

只要印章足以辨識公司名稱與簽署意旨,發票及提單背書可被接受,不必要求手寫簽名。

【相關法規】

UCP600第3條、第18條。

【大綱】

簽字判斷看可辨識的簽署行為,不以手寫為唯一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