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租船提單列多個裝運港但僅一個裝船日,是否可接受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規定裝運港為地理範圍(Any Australian ports)。受益人提交租船提單,於裝運港欄位以兩種方式同時列示Melbourne與Brisbane,且僅有一則已裝船批註日期。爭點在於:銀行僅審單據表面,當裝運港為多港且只有單一裝船日時,無法判斷該日期對應的是第一港裝船日或全部貨物完成裝船日,進而影響裝運期限、交單期限與保險起算等判斷,因此是否構成不符。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規定裝運港:"Any Australian ports"。提交之租船提單分別呈現:

(1)

—Port o£ loading : Melbourne/Brisbane, Australian Ports

—Shipped on board 31 Aug XXXX

(2)

—Port of loading : Melbourne and Brisbane»Australian Ports

—Shipped on board 31 Aug XXXX

【案情分析】

一、在可能分港裝船的情境下,租船提單通常待「最後一批貨物完成裝船」後,船方才會在提單上加註已裝船批註與日期。

二、但銀行審查以單據表面為限。若提單顯示多個裝運港,卻只有單一已裝船日期,審單者無法確定該日期是否代表「第一港」或「最後港/完成裝船」之日期。

三、此不確定性會直接影響:

是否逾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

交單期限起算;

保險承保期間與起保日銜接。

四、因此,兩種做法均不可接受;同理亦可延伸到其他UCP600運輸單據條款下對裝運日期判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