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提單免責語否定貨描地位時,貨描缺漏與矛盾如何判斷

【案例概要】

提單在收妥待運欄位印有一段免責語,指出承運人無法合理核對貨物描述且該描述不構成提單一部分。由此引出兩個實務問題:第一,若該欄完全不載貨物描述,提單是否仍可接受;第二,若提單上的貨物描述與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貨描相矛盾,免責語能否讓矛盾「不算數」。本案以UCP600對非商業發票貨描的彈性與提單審查原則,建立判斷界線。

【案情介紹】

一、提單在“收妥待運”一欄印就文字如下(原文不變):

Which description the carrie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and is not part of the BL.

二、問題(完整重複):

由於該文句聲明貨物描述不是提單的一部分,那麼如果這一欄沒有貨物描述,提單是否可接受?

如果提單載有貨物描述,但該貨物描述同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上的貨物描述相矛盾,提單是否可接受?

【案情分析】

一、免責語的性質:運輸實務中,提單常見“said to contain”“shipper’s load and count”等語,核心是承運人對貨描不負實質保證責任。此類語句通常不會因其存在就讓提單變成不符。

二、關於是否必須顯示貨描:UCP600第14條e款並未要求除商業發票外的其他單據一定要顯示貨物描述;第20條a款的要件重點在於運輸與裝船批註等關鍵資訊,並非以貨描是否存在作為必備要件。因此,在信用證未明確要求提單必須載貨描的前提下,提單即使沒有貨描,也不應僅因此被拒付。

三、但若提單載有貨描,就必須受第14條d款「不得矛盾」的拘束。免責語不會把矛盾變成不存在:如果提單上的貨描與其他要求單據或信用證貨描出現互相排斥的資訊,銀行仍可能據此認定矛盾而拒付。

【爭議大綱】

提單的核心功能是交付與提貨識別時,貨描缺漏是否必然破壞其功能並構成不符?

免責語僅是責任切割,是否能排除第14條d款的矛盾審查?

實務上為降低拒付風險,企業應選擇「不放貨描」還是「放統稱且不矛盾的貨描」?

【意見討論】

正方:問題1可接受、問題2不可接受。代價是若不放貨描,可能在清關或提貨端增加對照成本,但在信用證審單上較能避免矛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