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受益人聲明於期限屆滿前提示,早交單是否構成不符

【案例概要】

信用證約定若臨時驗收證書在最遲裝運日起12個月內未提交,則可改憑受益人聲明請領尾款。受益人在12個月期限屆滿前不久即提交聲明,開證行主張早交單無效並指控欺詐。

【案情分析】

應先依信用證文字判斷替代付款條件何時成立,再區分單據表面相符與外部欺詐指控。若信用證要求的是「12個月內未提交驗收證書」這一客觀狀態,聲明是否過早須依期限計算與呈示時點判斷;銀行不能僅因掌握外部履約資料就自行把欺詐認定取代文件審查。

【參考解答】

是否相符取決於信用證對替代聲明可提交時點的明確文字及12個月期限是否已屆滿。欺詐問題須與UCP表面審單分開處理。

【相關法規】

UCP600關於期限、呈示與文件審查之規則。

【大綱】

條件式尾款安排必須精確寫明觸發時點;銀行不得把外部履約爭議直接轉化為單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