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空運單收貨人與通知人填申請人時,地址能否不同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空運單,但未規定收貨人與通知人欄位如何填寫。受益人提交的空運單把收貨人與通知人都填為申請人Company X,但收貨人填分公司城市、通知人填物流部且地址與信用證欄位50所示總公司地址不一致。開證行以違反UCP600第14條j款為由拒付。本案釐清:信用證未規定收貨人/通知人時,理論上可自由填寫;但一旦把申請人寫進收貨人或通知人欄位,且連同地址一起出現,就必須符合第14條j款的「不得呈現不同地點」原則。

【案情介紹】

一、信用證要求空運單,未對Consignee與Notify細節另行規定。

二、信用證欄位50申請人:Company X, Head office, (address), Praha, Czech Republic。

三、提交空運單:

Consignee:Company X, Brno branch, (address), Brno, Czech Republic

Notify:Company X, logistics department, (address different from applicant’s stated in field 50 of the credit), Praha, Czech Republic

四、拒付不符點:

“Air Waybill: Address of applicant as consignee and notify party not the same as the applicant's address stated in the credit(breach of sub-article 14(j) of UCP600).”

【案情分析】

一、在信用證未規定收貨人或通知人時,運輸單據可填任何一方,甚至可留白通知人欄位,屬常見實務彈性。

二、但彈性不代表可以任意改寫「申請人地址」。UCP600第14條j款的後段專門處理:當申請人地址與聯絡細節作為運輸單據的收貨人或通知人細節之一部分出現時,必須如信用證所述。其重點是避免銀行接受一套與信用證不同地點的申請人地址,導致貨到通知、提貨或到貨聯繫被導向另一個實體地點。

三、本案的收貨人與通知人既然都寫成申請人(Company X),就進入第14條j款的適用範圍。若空運單上出現的地址構成不同地點(例如從Praha變成Brno、或出現另一套不同地址),就可能被認定不符。

四、至於「只多加郵政信箱、電話、傳真等聯絡資訊」:第14條j款明文表示這些聯絡細節可被忽略,不應作為拒付理由;但若多加的是足以構成不同地點的地址元素,則仍可能不符。

【爭議大綱】

信用證未規定收貨人/通知人時,是否代表填申請人也能自由填其分公司地址?

第14條j款的「must be as stated」應如何理解:完全一致,或只要不呈現不同地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