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非必要欄位自加「合同號」卻不一致,引發第14條d矛盾審查

【案例概要】

信用證只要求商業發票顯示特定合同號,但受益人在其他單據自行加入合同號,其中裝船通知顯示另一個編號。開證行以合同號不一致拒付。

【案情分析】

信用證未要求某單據顯示合同號,不代表受益人自行加入的資訊可以與交易核心資料矛盾。當單據明確標示為contract No.,銀行可合理把它理解為合同識別資料,並依UCP600第14條d款檢查一致性。

【參考解答】

若自行加入的合同號與信用證及發票上的正式合同號形成實質衝突,拒付理由可成立。

【相關法規】

UCP600第14條d款。

【大綱】

非必要資訊一旦寫入單據,仍可能成為一致性審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