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開狀行付款、不符點費與其他扣費

【案例概要】

本案延伸討論開狀行在信用證付款時扣收銀行費用、不符點費及其他費用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案情介紹】

若費用未事先寫入信用證,受益人可能在完成相符交單後才發現實收金額遭扣減。

【案情分析】

原書指出ICC立場強調「誰指示、誰付費」與事前明確。付款是開狀行在相符交單下的義務,不應任意轉化成向受益人收費的服務。

【爭議大綱】

  1. 未載不符點費可否扣除?
  2. 付款手續費可否由受益人負擔?

【意見討論】

費用安排應在信用證中具體化,使受益人在出貨前即可評估成本。

【參考解答】

未明確約定的扣費不宜由開狀行事後任意扣除;如要扣費,應在信用證中事先明載。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16、Article 37及信用證費用條款。

【大綱】

扣費應事先揭露並可預測,避免付款階段任意減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