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逾期拒付喪失主張權利,非單據化條件不得拒付並遇法院禁令

【案例概要】

指定銀行先行議付受益人單據並寄單給開證行。開證行在收單後第14天才發出拒付通知,列兩項不符:47A條款2的包裝與標示要求未符合,以及薑為易腐品卻用乾貨櫃運輸。其後開證行再稱貨物已被銷毀、進口商無法付款並收到法院臨時禁令,數月後才提供法院通知副本。爭點在於:拒付逾期是否失效、兩項不符是否屬非單據化條件、以及法院禁令如何影響本應承付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