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發票僅列申請人名稱未列地址國別,是否構成不符與誰負責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商業發票,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只顯示申請人名稱,沒有地址與國別。開證行質疑資訊不足。

【案情分析】

UCP600對申請人的核心識別是名稱,並未要求所有單據必須重現地址與國別。第14條j款規範的是「地址一旦出現時」可接受的差異,不是創造每份單據都必須顯示地址的義務。

【參考解答】

信用證未明確要求地址與國別時,發票只列正確申請人名稱原則上可接受。

【相關法規】

UCP600第14條j款、第18條。

【大綱】

特殊地址要求必須在開證時寫明,不能在審單階段事後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