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條款不可操作或拼寫錯誤時,不符風險如何分配

【案例概要】

一份信用證要求「捷克共和國任何港口」作為裝運港卻又要求海運提單;另一份信用證把受益人名稱拼錯。受益人依可操作方式交單後,開證行仍以文字差異拒付。

【案情分析】

信用證是開證行依申請人指示作出的獨立承諾,其條款若自相矛盾或明顯不可操作,風險不宜在交單後完全轉嫁給受益人。但受益人在出貨前發現錯誤時,也應優先要求改證,避免自行猜測如何修正信用證。

【參考解答】

明顯矛盾或錯誤應在開證階段修正;開證行不能一方面維持不可操作文字,另一方面在交單後以其自身矛盾作為拒付工具。

【相關法規】

UCP600關於信用證條款、相符交單與銀行責任之規則。

【大綱】

信用證文字須可操作;已知錯誤應先改證,避免把條款缺陷轉化為事後拒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