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港至港提單若載內陸收貨地,是否仍需另加具名船舶裝船批註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港至港海運提單。承運人簽發的提單背面或條款中載有一段預印文字,聲稱若提單填有內陸收貨地,任何“on board”“shipped on board”等字樣,將被視為貨物已裝上卡車、鐵路車廂、飛機或其他內陸運具,從收貨地運往裝運港。受益人提交的提單可能同時出現內陸收貨地與預印的已裝船措辭。爭點在於:在信用證要求港至港海運提單的前提下,這種提單是否還需要另加一則載明日期、並表明貨物在信用證規定裝運港已裝上具名船舶的裝船批註,以便銀行從提單表面判斷是否按期、按港口完成裝船。
【案情介紹】
一、背景事實
信用證要求港至港海運提單。
承運人提單上有以下條款(英文不改):
“When the place of receipt of the goods is an inland point and is so named herein, any notation of 'on board','shipped on board' or words to like effect on this B/L, shall be deemed to mean on board the truck, trail car, aircraft or other inland conveyance ...from the place of receipt of the goods to the port of loading.”
提單可能填有內陸收貨地點,並有預印或既存的已裝船字樣。
二、問題(完整重複)
該提單是否需要單獨的已裝船批註?
【案情分析】
信用證要求港至港,銀行必須能看出「在裝運港裝上具名船舶」
港至港海運提單的審查重點,通常是裝運港、裝船日期與具名船舶資訊。若提單因載有內陸收貨地而引入「on board等同內陸運具上車」的解釋,銀行就無法單憑預印字樣確認貨物是否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於規定期限內、裝上具名船舶。
預印條款會把“on board”語意拉回內陸段,反而削弱港至港的裝船證明功能
依該條款,提單上的“on board”在有內陸收貨地時,可能只代表貨物已上內陸運具而非海船。若不另加一則明確的裝船批註,審單者無從在提單表面判斷海運段的實際裝船時間與船名,進而無法確認是否符合信用證對最後裝運日與裝運港的要求。
因此需要額外裝船批註
當信用證要求港至港運輸單據,但提單卻呈現內陸收貨地及可能引發語意轉換的條款時,應加註一則包含日期、裝運港與具名船舶的裝船批註,讓表面審查可完成。
【爭議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