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MR未填承運人欄位但簽章欄完成是否可接受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信用證進口貨物,受益人提交公路運輸單據(CMR)。CMR格式中第16欄通常填承運人名稱與地址,但本案未填;第23欄標示為承運人簽字與蓋章,已加蓋印章並簽字。某開證行習慣以「第16欄未填、未標示as carrier」等理由拒付。爭點在於:UCP600要求的是「表明承運人姓名並由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簽署」,若單據設計已在第23欄明確標示承運人簽章,是否足以滿足要求。
【案情介紹】
A
關於:UCP600第24條a款i項。
背景:公路運輸單據(CMR)的第23欄有承運人印章及簽字,但總是被某開證行以簽署不合格為由拒付,表示:
“The carrier in field 16 is missing resp. in field 23 not indicated 'as carrier.'”
“Field 16 in CMR is not filled in and it i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field 23."
“Presented CMR is signed and stamped in the field 23 but does not indicate the name of the carrier in field 16.”
問題:上述不符點成立嗎?
【案情分析】
UCP600第24條a款i項的核心是:單據要能表明承運人,且由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簽署,或以簽字、印戳、批註表明貨物收訖。
本案CMR第23欄本身就標示為承運人簽字與蓋章,當該欄完成簽章時,簽署者身分在單據表面已被指向「承運人」。因此不需要另外在第23欄再加註“as carrier”。
至於第16欄雖是格式預留欄位,但「有欄位不代表必須填寫」。只要第23欄的標示與完成方式已使審單者可在表面判斷承運人簽署成立,即可視為相符。
【爭議大綱】
單據上有承運人欄位但未填寫,是否必然導致承運人「未表明」。
簽章欄已標示承運人身分時,是否仍必須額外寫明“as carrier”。
審單標準應以「單據表面可辨識」為準,還是以「格式欄位一律填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