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公司信用證要求保險單據,受益人提交的保單由保險經紀人(broker)簽署。開證行質疑:UCP600第28條a款僅提保險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未提broker;若經紀人通常是投保人代理,是否可被視為合格簽署人。重點在於:經紀人可以簽署,但前提是其必須表明自己是具名保險公司或具名承保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而非僅以經紀人自身名義簽發。
關於:UCP600 第 28 條 a 款。
背景:UCP600第28條a款要求保單由保險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insurance company,underwriter or their agents or proxies)出具並簽署,而沒有提到保險經紀人(broker)。實務上越來越多保單由保險經紀人簽署。
問題:可以接受由保險經紀人簽署的保單嗎?
依UCP600第28條a款,核心不是簽署者職稱叫不叫broker,而是簽署權源是否來自保險人端:簽署者必須是保險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代表。
保險經紀人一般在商務上偏向投保人端的協助者,若僅以「經紀人自身名義」簽發,通常不符合第28條a款的簽署要求。
因此,保險經紀人要被接受,必須在保單上清楚表明其以具名保險公司或具名承保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身份簽署,例如載明“as agent for and on behalf of [named insurance company/underwriter]”。
若經紀人實為保險公司員工或被授權代表,雖頭銜是broker,但仍應以代表保險公司/承保人之身份完成簽署,才能滿足審單可辨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