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未規定語言時,單據非英文是否可拒付

【案例概要】

信用證沒有指定單據語言,受益人提交俄英雙語發票、捷克語/德語CMR及保單。開證行以非英文、運輸地點與保險路線等理由拒付。

【案情分析】

信用證未限制語言時,銀行不能僅因單據不是英文就創造不符點。真正需要審查的是單據資料是否能依信用證與UCP判斷、運輸地點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保險保障是否至少涵蓋規定路線。語言問題與實質資料矛盾必須分開。

【參考解答】

單純「非英文」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其他運輸或保險資料是否不符,應依各該單據條款獨立判斷。

【相關法規】

UCP600第14條、第16條、第28條。

【大綱】

沒有語言條款就不能事後要求英文;審單應聚焦真正的資料與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