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文件有簽章欄但信用證未要求,未蓋章是否可拒付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安裝完成確認文件由申請人與受益人雙方簽署。文件格式上另有stamp and signature欄位,但信用證並未要求蓋章。開證行以缺少申請人印章及公司名稱表述差異拒付。
【案情分析】
審單應依信用證明文要求,而不是把制式文件上的每個預印欄位自動升格為信用證條件。若信用證只要求signed,具名簽署即可,不應再追加蓋章要求。公司名稱差異則需判斷是否仍能合理辨識為同一主體,而非機械逐字比對。
【參考解答】
未蓋章本身不構成不符;名稱差異只有在造成主體識別矛盾時才可能形成不符。
【相關法規】
UCP600第14條;ISBP關於簽署及名稱資料判斷。
【大綱】
文件格式不是信用證條件;銀行不得把未要求的蓋章欄位轉為拒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