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保單被保險人寫法與背書要求,to order或to bearer是否真的必要
【案例概要】
信用狀對保險單據常出現「空白背書」或「憑某銀行指示」等要求,銀行與投保人卻常把提單的流通邏輯套用在保單上,造成保單文字怪異、背書責任不清。此案以六種常見被保險人寫法為例,分辨哪些情況可免背書、哪些情況仍須由具名被保險人背書才能轉讓或讓理賠權利移轉。案例重點在於:保單若仍顯示具名被保險人,後面加上 “To bearer” 或 “To order” 並不會自動讓其變成不記名或指示形式;是否需要背書,仍回到「被保險人究竟是誰」來判斷。
【案情介紹】
關於:ISBP681 第 179 段。
背景:下列六種情形皆假設信用狀或保單有相關背書要求,但提交保單均「沒有背書」。
信用證要求保單空白背書,保單被保險人為 “To bearer”。
信用證要求保單空白背書,保單被保險人為 “ABC Exporting Co Ltd. To bearer”。
信用證要求保單空白背書,保單被保險人為 “To order”。
信用證要求保單空白背書,保單被保險人為 “ABC Exporting Co Ltd. To order”。
信用證要求保單簽發成 “To order of XYZ Bank Ltd.”,保單被保險人為 “To order of XYZ Bank Ltd.”。
信用證要求保單簽發成 “To order of XYZ Bank Ltd.”,保單被保險人為 “ABC Exporting Co Ltd. To order of XYZ Bank Ltd.”。
完整問題:
問題:上述保單的做法是否可接受?
【案情分析】
判斷原則:看保單表面誰是被保險人,以及是否需要透過背書移轉權利
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是權利核心。若保單表面未出現任何具名被保險人,而是直接做成 “To bearer” 或 “To order”,其在審單上可能被視為已具流通性或不需再靠具名者背書即可移轉。
但若保單仍清楚寫出具名被保險人(例如ABC Exporting Co Ltd.),那麼後面追加 “To bearer” 或 “To order” 多半只是文字附加,不能抹去具名被保險人仍是權利主體的事實。此時要移轉權利,仍應由具名被保險人背書。
六種情形的可接受性(依原結論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