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要求退單或改單不等於承認不符,指定銀行仍可保留索償權
【案例概要】
開證行於UCP500下開立信用狀,後單方發出修改,新增裝船前檢驗證書要求並加入「收到另一信用狀款項後才付款」等條款。受益人透過指定銀行明確拒絕修改。受益人依原信用狀交單後,開證行仍以未提交修改新增文件為由拒付,並多次以申請人不接受、貨物有缺陷、法院止付令等理由拖延。指定銀行曾要求退單,貨物最後遭海關拍賣。一年後指定銀行仍向開證行索償,主張當時交單即相符。爭點在於:指定銀行要求退單是否等於承認不符並放棄索償;以及開證行錯誤拒付下,其付款責任是否已在相符交單時成立且不因退單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