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性質:歷史原書教學案例。 王傳麗《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案例J21,原書沿用當時對香港、美國課稅制度的概述,不可套用到2026年香港、美國或臺灣現行制度。
案情
原書描述美國麥波公司於香港設立子公司,把製造成本3,000萬美元、原擬作價4,200萬美元的一批貨物改以3,300萬美元售予香港公司,再由香港公司以4,500萬美元轉售。香港公司並將資金用於不動產投資。原書把此安排與當時的境外稅務規劃連結。
核心速覽
- 第一段: 美國公司以3,300萬美元售予關係企業香港公司。
- 第二段: 香港公司轉售價格4,500萬美元。
- 毛利位置: 美國公司對商品的毛利300萬美元;香港公司轉售毛利1,200萬美元。此為未扣除其他費用的帳面毛利。
- 不能直接採信的結論: 原書另稱某一國際稅負節省數額及香港財產、資本利得相關優惠,因涉及舊年度制度與未提供足夠現代可重算資料,此處不把歷史說法當作目前稅務結論。
討論問題
- 香港子公司有無採購、定價、客戶開發及應收帳款收款責任?
- 為什麼企業所得稅上的受控交易訂價,與另行購置不動產後的稅務問題必須分開判斷?
- 若臺灣企業在低稅負地設相似公司,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規範與常規訂價檢核能否互相替代?
- 能否只憑「香港子公司」四個字推定避稅或沒有實質營運?
分析
這是「內部供貨價」與「低稅負公司實質」的雙層檢核,不是把香港等同租稅天堂。先確認關係企業交易與可比較報酬,再按實際控制、所得來源及各地當年度法規分析CFC及其他反避稅規則。
原書及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