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性質:查貴勇《進出口貿易合規案例集》第5章案例5.5,2010年歷史制度案例。舊稅率僅是當年案件事實,不代表現行稅率。

案情介紹

原書記載,2010年10月上海及南京的進口企業分別向中國海關申報泰國原產的有機矽相關貨物,持當時的中國-東協優惠原產地證書申請協定一般進口關稅0%。但商品及特定泰國生產商同時落入當時中國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原書引述海關總署2009年第26號公告,須另計5.4%反傾銷稅。

三個獨立問題

教學討論

  1. 取得FTA優惠是否等於所有進口稅負為零?
  2. 假設企業把貨物改由第三國轉口,反傾銷措施是否因此自動解除?
  3. 進口成本模型須先確定哪些不同法律來源?

判斷依據

協定優惠稅率與AD是不同制度。 即使歷史案例中協定關稅為0%,只要進口商品符合當年反傾銷公告的範圍,仍可能被要求繳納AD。不能以轉口改寫產地或逃避適用措施;具體認定依進口時生效規定與公告。

知識庫及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