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案例: 案例E4 美國等五國訴歐共體香蕉進口體制案

正文字數: 723字(不含段落名稱與來源連結)

【案例概要】

歐盟以規章建立香蕉共同市場組織,對不同來源香蕉設計不同關稅配額與進口許可分配,並對經銷與批發鏈設定資格與分配規則。美國與多國主張該制度對第三國香蕉與其服務供應商造成歧視。

【案情介紹】

歐盟以規章整合會員國既有香蕉進口制度,將香蕉分為ACP傳統來源與非ACP第三國等類別,設定不同免稅配額與配額外高關稅。

在配額管理下,歐盟以進口許可制度分配可進口量,並將部分許可分配與歷史貿易、業者身分與經銷鏈位置綁定。

美國、拉美多國主張:該制度在配額、許可與分配方式上,對其香蕉產品與在歐盟境內提供批發貿易服務的業者造成不利,違反多項WTO協定。

【案情分析】

GATS適用性不是看措施名目,而是看是否「影響服務貿易」:即便進口許可表面上是貨物管理,只要其設計改變了服務供應商(如批發、分銷)的競爭條件,就可能同時被GATT與GATS審查。

「批發貿易服務」與「服務提供者」的認定:提供香蕉批發、分銷、經銷相關服務的業者,即使隸屬縱向一體化企業,只要實際提供批發貿易服務並受特定措施影響,就可能被納入GATS討論。

MFN與國民待遇的檢驗邏輯:

(1) MFN(GATS第2條):歐盟若對不同會員的服務提供者或服務給予不同待遇,且改變競爭條件,可能構成歧視。

【爭議大綱】

進口許可是否同時屬於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若影響批發貿易服務供應商競爭條件,即可能落入GATS。

【意見討論】

正方(較可能正確):進口許可制度若改變批發服務供應商競爭條件,就應接受GATS檢驗;歐盟若對不同會員的服務供應商差別分配許可或設置偏袒條件,構成MFN或國民待遇問題。

【參考解答】

GATS對香蕉體制的適用性:可適用。進口許可制度若影響批發貿易服務供應商的競爭條件,即屬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是否違反MFN與國民待遇:若歐盟在其對批發貿易服務已作具體承諾且未列MFN豁免,並且許可分配與資格規則對不同會員服務供應商造成不利競爭條件,則可能構成GATS第2條與第17條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