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主題 | 關鍵概念/規則 | 實務意義 | 重要條件/限制/判斷標準 |
|---|---|---|---|
| 特許權使用費申報 | 與進口貨物相關且屬銷售條件之權利金可能須計入完稅價格 | 避免漏報權利金造成補稅與裁罰 | 關聯性、必要性、支付對象、計價基礎 |
| 商標與技術授權 | 不同權利類型需分別判斷與進口貨物的直接關聯 | 避免將所有授權費一概加計或排除 | 是否用於進口貨物、是否於境內加工/銷售階段發生 |
| 特殊關係與轉售收益 | 關係企業交易須檢視權利金是否實質分享轉售收益 | 防止透過費用名目移轉貨價 | 特殊關係、買方限制、轉售收益、合約安排 |
| 買方協助 | 由買方提供設計、圖紙或技術以生產進口貨物時可能構成估價加計項 | 供應商非關聯企業也可能產生加計 | 協助是否免費/低價提供、是否用於境外生產 |
| 軟體與專利 | 不可或缺之專屬軟體或專利技術可能與進口設備形成高度關聯 | 數位交付不代表一定排除課稅 | 功能必要性、授權範圍、貨物類型與合理分攤 |
| 進口後費用 | 純屬境內複製、安裝、技術援助或後續服務者可能排除 | 避免將進口後服務錯誤計入完稅價格 | 是否在進口後發生、是否為取得貨物的條件、是否可獨立辨識 |
特許權使用費案件最重要的不是費用名稱,而是經濟實質。企業應逐項回答兩個問題:這筆費用是否與進口貨物有直接關聯?是否為取得或按約定條件購買該貨物所必須支付?
關係企業、商標授權、專屬軟體、專利與設計圖紙都可能使權利金與進口貨物產生連結;相反地,若費用主要發生於進口後的境內複製、生產或技術服務階段,且不是取得進口貨物的條件,則可能不必計入。
因此企業應把採購契約、授權契約、技術服務契約與付款資料一併納入海關估價審查,而不是只看商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