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案例2-1|CIF 合同的性質變更

案例2-2|FCA 與 FOB 的選擇

案例2-3|FOB 與貨損責任

案例2-4|CIF 貿易下的貨損責任

核心表格

核心主題 關鍵概念/規則 實務意義 重要條件/限制/判斷標準
CIF 合同性質 CIF 原則上屬裝運合同,風險於貨物裝船後移轉 合同若要求賣方保證貨物於特定日期到達,可能改變標準 CIF 的交易性質 須檢視合同是否增加到達義務、退還貨款等超出標準 CIF 的責任
FCA 與 FOB 選擇 FCA 在指定地點交承運人;FOB 在裝運港貨物裝船後交貨 選擇術語會直接影響內陸運輸、裝船責任、單據取得與風險移轉 應依運輸模式、交貨地點及誰掌握承運安排判斷
FOB 風險移轉 貨物裝船後,風險由買方承擔 裝船後發生的貨損原則上不再由賣方承擔 須先確認損失究竟發生於裝船前、裝船中或裝船後
CIF 保險與索賠 賣方負責投保與提供保險單據,但裝船後風險轉由買方承擔 運輸途中損失通常由買方依保單向保險人索賠 仍須確認賣方是否依約投保及交付合格保險單據

精簡說明

國際貿易術語的核心不是單純比較誰支付哪一筆費用,而是確認交貨地點、風險移轉時間與運輸安排責任。CIF、FOB 與 FCA 的判斷都應先找出「交貨完成點」,再據此判斷貨損由誰承擔。CIF 雖由賣方負責運費與保險,但並不代表賣方承擔貨物到達目的地以前的全部風險;若合同另外加入到達保證或其他特殊義務,則必須依具體條款重新判定交易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