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主題 | 關鍵概念/規則 | 實務意義 | 重要條件/限制/判斷標準 |
|---|---|---|---|
| 貨物瑕疵與賠償 | CISG 第35、36條:賣方須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並對風險移轉時存在的不符負責 | 索賠應針對實際不合格部分,不當然擴及全部貨物或不可預見損失 | 檢查瑕疵範圍、因果關係、損失是否可預見 |
| CIF 運輸責任 | CIF 下貨物裝船後風險原則上轉移給買方 | 承運人擅自轉船或運輸延誤,應區分賣方與承運人責任 | 賣方是否按約裝船、提交合格單據、是否參與造成轉船或延誤 |
| 遲延交貨賠償 | CISG 第74條以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為賠償基礎 | 仲裁賠償須與實際損害連結,而非任由一方提出高額請求 | 市場價差、可預見性、因果關係及損失證明 |
| FCA 交貨與付款 | FCA 於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即完成交貨;買方負付款及提貨義務 | 到貨日期不等同交貨日期,市場價格下跌也不免除付款義務 | 應確認指定交貨地點、交付承運人時間及合同付款條件 |
國際貿易仲裁的核心在於先界定契約義務與風險何時移轉,再判斷違約、損失與因果關係。貨物只有部分不合格時,救濟通常應與不合格部分相稱;運輸條件則直接影響賣方與買方的風險分配。損害賠償並非以主張金額為準,而需以可證明且具因果關係的實際損失為基礎。處理仲裁案件時,應先確認貿易術語、交貨時點、單據義務、損失可預見性及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