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1963 ICC (FPA)、ICC (WA)、ICC (AR)俗稱老條款與1982 ICC (C)、ICC (B)、ICC (A)俗稱新條款有何不同?
案例3 英倫協會保險條款ICC 1982版與ICC 2009版有何差異?
案例4 何謂保險證明書INSURANCE CERTIFICATE?
案例7 出貨價值低於實際買賣合約價值,應如何投保,以避免損失?
案例9 何謂「產品責任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案例10 保險公司出單時,在保險單內常出現「Pair & Set Clause」,請問:何謂Pair & Set Clause?
案例12 何謂INSTITUTE REPLACEMENT CLAUSE
案例15 為何「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及「信用狀統一慣例600」硬性規定,貿易條件為CIF or CIP時,若買方未要求保險金額為某一百分比者,賣方要加保10%?
| 核心主題 | 關鍵概念/規則 | 實務意義 | 重要條件/限制/判斷標準 |
|---|---|---|---|
| 投保責任 | CIF、CIP由賣方安排保險;FOB、CFR、FCA、CPT通常由買方自行安排。 | 投保義務與風險移轉不是同一件事。 | 先確認Incoterms條件,再補足交付前與收款前的實際風險缺口。 |
| ICC條款版本 | 1963舊條款與1982/2009 Institute Cargo Clauses在結構、除外與定義上不同。 | 不可只以名稱相近推定等效。 | 合約或信用狀指定版本時應依指定版本出單。 |
| ICC 2009修訂 | 對一般除外、不適航/不適運、運送終止、恐怖主義及善意受讓人等文字更明確。 | 直接影響保不保、保到哪裡及誰可索賠。 | 投保與理賠時均應確認實際附加版本。 |
|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 Policy為完整保險契約文件;Certificate常依Open Policy逐票出具。 | 兩者是否可作信用狀單據取決於信用狀文字與UCP 600。 | UCP 600第28條允許保險單、預約保單項下證明書或聲明;cover note不接受。 |
| 索賠地點 | CIF/CIP下通常由取得保險權利的買方在目的地向保險人或理賠代理索賠。 | 方便查勘與證據保全。 | 保單應清楚安排權利轉讓、理賠代理及通知程序。 |
| 投保金額 | 付款折扣不當然降低貨物保險價值。 | 避免因折扣或預付款造成保障不足。 | 依信用狀、契約與實際貨物價值確認計算基礎。 |
| 低保額與補足保障 | 信用狀最低保額可能低於企業希望保障的總價值。 | 可將押匯單據需求與額外保障分流設計。 | 若採多張保單須確認保險利益、權利安排及是否涉及複保險。 |
| TBD保單 | 船名、航次等資訊未定時的暫時承保安排。 | 可在開狀或出貨前先建立保障。 | 資訊確定後須依保單要求立即通知保險人補正。 |
| 產品責任險 | 保障產品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財物損害的法律責任,與貨運險不同。 | 高度受產品種類、銷售法域與核保條件影響。 | 不宜在未確認可保性前把它設為信用狀必備文件。 |
| Pair & Set Clause | 成對或成套商品部分損壞時,理賠通常限於受損部分或相當比例。 | 整套市場價值損失未必由保險承擔。 | 以包裝、備品與拆分出貨補足套組失效風險。 |
| 信用狀與貨損 | 銀行處理單據而非貨物。 | 貨物沉沒不當然解除開狀申請人對相符提示的付款/補償義務。 | 信用狀付款與保險索賠須分流處理。 |
| Institute Replacement Clause | 機械部分損害以修理/更換受損零件及必要運送、回裝費為核心。 | 部分損害不因整機失能就自動變成整機全損。 | 保險人責任通常不超過完整機械之保險金額。 |
| 複保險與或有利益 | 再保險是保險人間分保;複保險是同一利益與事故向多個保險人投保。 | 非信用狀付款下賣方可評估或有利益保障。 | 應確認保險利益、通知義務與損害填補原則。 |
| 限制條款 | 檢疫、甲板裝載、露天堆置、配對、港口稽延、網路或恐怖主義等排除可能縮小保障。 | 「銀行可接受」不代表「出險一定可賠」。 | 投保前談判、取得保單後覆核、物流SOP與契約設計要同步。 |
| CIF/CIP 110% | UCP 600第28條及Incoterms 2020均有110%最低保額的相關預設機制。 | 兼顧貨物價值與一定比例的附加利益。 | 信用狀交易依UCP 600與信用狀文字;非信用狀交易依Incoterms 2020及契約。CIF與CIP最低承保範圍不同。 |
貨物運輸保險的核心不是「有買保險就安全」,而是先確認誰應投保、風險何時移轉、保險從哪裡開始、到哪裡終止,以及真正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是否拿得到可索賠的文件。案例1到案例5先建立這個基本框架:Incoterms決定投保義務與風險分配,ICC條款版本決定實際承保範圍,而Policy、Certificate、受益人與目的地理賠代理則決定出險後是否能順利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