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案例1 出進口廠商如何善用貨物運輸保險?

案例2 1963 ICC (FPA)、ICC (WA)、ICC (AR)俗稱老條款與1982 ICC (C)、ICC (B)、ICC (A)俗稱新條款有何不同?

案例3 英倫協會保險條款ICC 1982版與ICC 2009版有何差異?

案例4 何謂保險證明書INSURANCE CERTIFICATE?

案例5 保險求償地在哪裡?

案例6 投保時,投保金額之依據為何?

案例7 出貨價值低於實際買賣合約價值,應如何投保,以避免損失?

案例8 何謂TBD保單

案例9 何謂「產品責任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案例10 保險公司出單時,在保險單內常出現「Pair & Set Clause」,請問:何謂Pair & Set Clause?

案例11 貨物運輸保險之索賠與抗辯

案例12 何謂INSTITUTE REPLACEMENT CLAUSE

案例13 貨物運輸保險項下之「複保險」

案例14 再談何謂保險單之限制條款?

案例15 為何「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及「信用狀統一慣例600」硬性規定,貿易條件為CIF or CIP時,若買方未要求保險金額為某一百分比者,賣方要加保10%?

核心表格

核心主題 關鍵概念/規則 實務意義 重要條件/限制/判斷標準
投保責任 CIF、CIP由賣方安排保險;FOB、CFR、FCA、CPT通常由買方自行安排。 投保義務與風險移轉不是同一件事。 先確認Incoterms條件,再補足交付前與收款前的實際風險缺口。
ICC條款版本 1963舊條款與1982/2009 Institute Cargo Clauses在結構、除外與定義上不同。 不可只以名稱相近推定等效。 合約或信用狀指定版本時應依指定版本出單。
ICC 2009修訂 對一般除外、不適航/不適運、運送終止、恐怖主義及善意受讓人等文字更明確。 直接影響保不保、保到哪裡及誰可索賠。 投保與理賠時均應確認實際附加版本。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Policy為完整保險契約文件;Certificate常依Open Policy逐票出具。 兩者是否可作信用狀單據取決於信用狀文字與UCP 600。 UCP 600第28條允許保險單、預約保單項下證明書或聲明;cover note不接受。
索賠地點 CIF/CIP下通常由取得保險權利的買方在目的地向保險人或理賠代理索賠。 方便查勘與證據保全。 保單應清楚安排權利轉讓、理賠代理及通知程序。
投保金額 付款折扣不當然降低貨物保險價值。 避免因折扣或預付款造成保障不足。 依信用狀、契約與實際貨物價值確認計算基礎。
低保額與補足保障 信用狀最低保額可能低於企業希望保障的總價值。 可將押匯單據需求與額外保障分流設計。 若採多張保單須確認保險利益、權利安排及是否涉及複保險。
TBD保單 船名、航次等資訊未定時的暫時承保安排。 可在開狀或出貨前先建立保障。 資訊確定後須依保單要求立即通知保險人補正。
產品責任險 保障產品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財物損害的法律責任,與貨運險不同。 高度受產品種類、銷售法域與核保條件影響。 不宜在未確認可保性前把它設為信用狀必備文件。
Pair & Set Clause 成對或成套商品部分損壞時,理賠通常限於受損部分或相當比例。 整套市場價值損失未必由保險承擔。 以包裝、備品與拆分出貨補足套組失效風險。
信用狀與貨損 銀行處理單據而非貨物。 貨物沉沒不當然解除開狀申請人對相符提示的付款/補償義務。 信用狀付款與保險索賠須分流處理。
Institute Replacement Clause 機械部分損害以修理/更換受損零件及必要運送、回裝費為核心。 部分損害不因整機失能就自動變成整機全損。 保險人責任通常不超過完整機械之保險金額。
複保險與或有利益 再保險是保險人間分保;複保險是同一利益與事故向多個保險人投保。 非信用狀付款下賣方可評估或有利益保障。 應確認保險利益、通知義務與損害填補原則。
限制條款 檢疫、甲板裝載、露天堆置、配對、港口稽延、網路或恐怖主義等排除可能縮小保障。 「銀行可接受」不代表「出險一定可賠」。 投保前談判、取得保單後覆核、物流SOP與契約設計要同步。
CIF/CIP 110% UCP 600第28條及Incoterms 2020均有110%最低保額的相關預設機制。 兼顧貨物價值與一定比例的附加利益。 信用狀交易依UCP 600與信用狀文字;非信用狀交易依Incoterms 2020及契約。CIF與CIP最低承保範圍不同。

精簡說明

貨物運輸保險的核心不是「有買保險就安全」,而是先確認誰應投保、風險何時移轉、保險從哪裡開始、到哪裡終止,以及真正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是否拿得到可索賠的文件。案例1到案例5先建立這個基本框架:Incoterms決定投保義務與風險分配,ICC條款版本決定實際承保範圍,而Policy、Certificate、受益人與目的地理賠代理則決定出險後是否能順利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