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1|葉清宗原書:境外公司透過OBU收款的節稅型三角貿易

案例02|劉榮輝原書:Alex Holding境外公司申請OBU建廠融資

案例03|葉清宗原書:境內企業向OBU借外幣的法規時點差異

案例04|模擬:臺灣團隊接單、境外公司經OBU收款

案例05|模擬:OBU免扣繳與境外存戶所得稅是否相同?

案例06|雙重愛爾蘭加荷蘭三明治:歷史架構與2026年競品分析

核心問題: OBU有哪些真正的租稅優惠?企業將貿易價款、境外融資或投資所得經由OBU收付,是否就能免除其本身所得稅?荷蘭與愛爾蘭的歷史「三明治」架構,與OBU帳戶又有何根本不同?

核心答案: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OBU)是銀行經營的金融業務單位,不是客戶的境外免稅公司。 應把「銀行分行享有的法定租稅待遇」「客戶所得及報稅義務」「境外公司利潤歸屬」「跨國權利金及利潤移轉」分開檢視。資金經OBU收付,本身不能改變實際所得人、交易實質或商品原產地。

一、重點速覽|先問六個問題

  1. OBU是什麼? 臺灣經許可銀行設置的會計獨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經營特定外幣存款、授信、貿易融資與外匯業務。
  2. 優惠給誰? 條例第13至16條對銀行OBU的所得、營業稅、印花稅及特定對象給付的免扣繳待遇分別規定,並有境內交易例外。
  3. 誰在OBU開戶? 國內個人、臺灣營利事業、境外公司、境外自然人與金融機構在不同業務的資格及稅務結果不必然相同。
  4. 交易所得屬於誰? 必須查看真正的買賣、權利金、利息、服務和投資關係,不因帳戶設在OBU而自動免稅。
  5. 境外公司有實質嗎? 關係企業間價格、實際管理決策、所得來源、受控外國企業與開戶合規須個別檢驗。
  6. 「雙重愛爾蘭加荷蘭三明治」是什麼? 歷史上利用多國公司稅務居民身分、智慧財產權授權與跨境權利金制度差異安排利潤;不是OBU制度,不能視為2026年可以照搬的合法稅務配方。

二、三種工具的角色:OBU、DBU與境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