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G19 WTO TRIPS協議 印度藥品和農用化學產品專利保護案
| 核心主題 | 關鍵概念/規則 | 實務意義 | 重要條件/限制/判斷標準 |
|---|---|---|---|
| 巴黎公約與專利商標 | 優先權影響有效申請日;各國商標與專利權原則上獨立 | 跨國布局須同步管理申請期限與在地權利 | 優先權期限、申請同一性及在地識別性證據 |
| 專利、馳名商標與強制許可 | 方法專利可涉及直接產品;馳名商標與強制許可兼顧權利與公共利益 | 處理跨境侵權、搶註與公共利益介入 | 權利範圍、知名度、必要性、比例與合理補償 |
| 著作權國際保護 | 國民待遇、來源國、保護客體與授權鏈須分別判斷 | 避免跨境出版與設計使用的權利鏈斷裂 | 原始權利、轉授權範圍與作品保護要件 |
| 營業秘密與布圖設計 | 秘密性、商業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是營業秘密核心 | 建立可證明的企業秘密管理制度 | 權限紀錄、保密措施、權利鏈與通知後使用狀態 |
| TRIPS義務 | 過渡期不等於制度空白,仍須履行TRIPS要求的過渡性義務 | 維持跨境權利與市場准入的可預期性 | 會員承諾、過渡期義務及國內制度落實程度 |
本細主題處理智慧財產權的跨境取得、保護與國際規範。G8–G13涵蓋巴黎公約優先權與獨立性、方法專利、馳名商標、強制許可及不正當競爭;判斷時須把各國權利的地域性與國際最低保護標準分開。
G14–G18延伸至著作權、營業秘密與積體電路布圖設計,重點在授權鏈、國民待遇、保護客體與實際保密措施。G19以TRIPS過渡制度收束,說明會員即使享有過渡期,仍須履行協定要求的特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