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1 FOB、CFR、CIF貿易術語下貨物風險承擔之判斷
案例A2 FOB、CFR、CIF條件下交貨地點與交貨時間之認定
案例A3 FOB、CFR、CIF條件下賣方交貨義務與遲延責任
| 核心主題 | 關鍵概念/規則 | 實務意義 | 重要條件/限制/判斷標準 |
|---|---|---|---|
| CFR/CIF風險移轉 | 費用負擔與風險移轉分離;裝運型術語原則於裝船時移轉風險 | 用於判斷CFR/CIF風險移轉的權利義務配置、責任邊界與主要交易風險。 | 不要把賣方付運費誤認為賣方承擔到港前全部風險 |
| 裝運期與遲延 | 裝運期具有交貨期拘束力;延期須雙方合意 | 用於判斷裝運期與遲延的權利義務配置、責任邊界與主要交易風險。 | 延期、降價或改期應留下明確書面合意 |
| 通知義務 | CFR賣方須及時通知,使買方能受領及安排保險 | 用於判斷通知義務的權利義務配置、責任邊界與主要交易風險。 | 風險雖已移轉,通知違約仍可能產生獨立賠償責任 |
| FOB買方配合義務 | 買方未派船、未通知或未受領時,風險可能提前移轉 | 用於判斷FOB買方配合義務的權利義務配置、責任邊界與主要交易風險。 | 確認貨物已特定化、可辨識並具備交付條件 |
| 出口配額與許可 | 出口合規通常屬賣方履約責任;內部配額失誤不當然免責 | 用於判斷出口配額與許可的權利義務配置、責任邊界與主要交易風險。 | 簽約前確認許可、配額與替代供應方案 |
| CIF保險義務 | 賣方須取得最低承保並提供保險單證 | 用於判斷CIF保險義務的權利義務配置、責任邊界與主要交易風險。 | 區分貨物風險移轉與賣方投保義務 |
| 到達型條件 | 到達型條件風險通常至目的地完成交付才移轉 | 用於判斷到達型條件的權利義務配置、責任邊界與主要交易風險。 | 舊DES條款應依契約實質並對照現行Incoterms重新判讀 |
本主題的核心不是背誦FOB、CFR、CIF名稱,而是把「交貨地點、費用負擔、風險移轉、運輸安排、保險義務」拆開判斷。案例A1、A2與A10顯示,CFR與CIF雖由賣方安排或支付主要運輸費用,但風險原則仍在裝運港裝船時移轉。
案例A3與A4進一步說明,即使風險規則對賣方有利,賣方仍須遵守裝運期與通知義務。風險已移轉並不代表其他契約義務消失;遲延通知若使買方失去投保機會,仍可能形成獨立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A5與A6則從買方義務切入。FOB下買方須派船、提供必要裝船資訊並受領貨物;若因買方不配合使賣方無法裝船,且貨物已明確劃撥,風險可能提前轉由買方承擔。
案例A7提醒企業,出口配額、許可與合規文件不能在簽約後才處理。內部安排錯誤通常不足以直接構成不可抗力或CISG第79條免責事由。
案例A8與A9應合併理解:CIF下風險可以在裝船時移轉,但賣方仍負有投保與交付保險單證的義務。發生事故後,通常由取得保險權益與單證的買方向保險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