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案例B8|泰國出口商CFR出貨後未通知買方加保

案例B9|CIF到貨後發現貨損

案例B10|CIF進口清關是買方的義務

案例B11|出口商船名船期通知錯誤需負責任

案例B12|CIF越過船舷交貨後風險由買方負責

案例B13|CIF改為FOB

案例B14|CIP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

案例B15|買賣雙方對貿易條件立場不同:CIF與CIP

案例B16|貿易條件下的責任歸屬:CIF與CIP

案例B17|CIF出口商貨品未按時抵達遭損失

案例B18|FOB進口商延遲提貨造成損失

核心表格

核心主題 關鍵概念/規則 實務意義 重要條件/限制/判斷標準
CFR 賣方安排並支付主要運費,但風險於裝船後轉移 區分費用負擔與風險負擔 裝船是否完成、裝船通知是否及時
CIF 賣方另負投保義務,但目的港到貨不是風險轉移點 避免把CIF誤解為到岸交貨 保險、運費、裝船與單據是否符合約定
CIP 賣方支付至指定目的地運費並依條件投保 適用多式運輸時更具彈性 指定地點、承運人交付與保險責任

精簡說明

CFR、CIF與CIP最容易混淆的是「費用到哪裡」與「風險何時轉移」並不是同一件事。判斷責任時應分別確認交貨點、主要運費、保險與通知義務。尤其CIF與CFR都不是目的港交貨條件,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仍須回到裝船或交付承運人的風險轉移規則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