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案例6-1|一切險是否包含火災賠償?

案例6-2|平安險是否涵蓋裝卸貨意外?

案例6-3|FOB/CFR條件下的裝船風險

案例6-4|戰爭因素導致貨物無法提取,保險是否賠償?

案例6-5|適當的保險類型以確保賠償

案例6-6|水漬險是否涵蓋艙內漏水導致的貨損?

案例6-7|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的區別

案例6-8|船舶火災導致的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

案例6-9|平安險對自然災害與後續意外事故的賠償責任

案例6-10|一切險是否包含碰撞險?

案例6-11|CFR條件下的投保時間點與賠償權利

案例6-12|運輸延誤導致貨物變質是否屬於承保範圍?

案例6-13|貨物轉運途中受損,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

案例6-14|海運事故導致的不同性質損失

案例6-15|船舶擱淺與火災事故的損失分類與保險範圍

核心表格

核心主題 關鍵概念/規則 實務意義 重要條件/限制/判斷標準
基本險承保範圍 一切險、水漬險與平安險承保範圍不同,不能只依事故名稱判斷 投保險別決定貨損是否能獲賠 應確認損失原因是否屬基本承保風險或除外責任
附加險與戰爭風險 一般貨運險與戰爭險、提貨不著等附加險保障範圍不同 戰爭、扣押等特殊風險須另行確認是否加保 直接致損原因若屬戰爭風險,不能以一般提貨不著險替代
保險責任期間 倉至倉條款仍有起訖界限,運輸路線或目的地變更可能影響保障 改港、轉運、延長運輸時須及時處理保單批改 須核對保單列示目的地、實際路線及是否取得保險人同意
追溯承保與已知損失 被保險人投保時若不知損失已發生,特定條件下仍可能受保障 CFR 等由買方自行投保的交易尤其需要掌握裝船通知時點 判斷投保時是否已知損失及保單是否容許相關追溯保障
共同海損 為共同安全而故意且合理作出的特別犧牲或費用可構成共同海損 同一事故中直接損失與共同安全措施造成的損失須分開判斷 須具備共同危險、主動犧牲或費用、合理性與共同安全目的
除外責任 延誤、貨物自然特性或內在缺陷通常不因投保一切險而自動獲賠 「一切險」並非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都承保 需區分偶然外來事故與延誤、自然變質、包裝或貨物本質原因

精簡說明

貨運保險的判斷應依序確認損失原因、投保險別、責任期間與除外責任,再判斷是否涉及共同海損。名稱相似的風險不代表保障相同,例如淡水漏損、戰爭扣押與運輸延誤都可能落在不同承保或除外範圍。共同海損則必須與事故直接造成的單獨損失分開:只有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而有意、合理採取措施所造成的特別犧牲或費用,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